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考核评级 |
优秀 |
良好 |
不合格 |
标准系数 |
1.0 |
0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门亮 |
总经理 |
16 |
9.47 |
0.10 |
刘相水 |
副总经理 |
13 |
7.69 |
0.08 |
姚长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10 |
5.92 |
0.06 |
江广同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7 |
4.14 |
0.05 |
核心骨干人员(30人) |
123 |
72.78 |
0.79 |
|
合计(34人) |
169 |
100 |
1.0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激励对象王现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现全的弟弟,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门亮和激励对象门飞为兄弟关系。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的条件。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以7.9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169万股限制性。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限制性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以7.9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169万股限制性。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的行为。
五、限制性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激励成本合计为1,874.22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0年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169 |
1,874.22 |
364.43 |
905.87 |
437.32 |
166.60 |
山东jdb电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代码603086。下设潍坊jdb电子化工有限公司、辽宁jdb电子农业科学有限公司、济南jdb电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瑞斯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博兴县盛信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六个全资子公司,集团运营总部设于济南高新区,三个生产基地分别设于滨州博兴经济开发区、潍坊滨海临港化工园和辽宁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公司主要从事农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公司主要从事除草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兼营杀菌剂、医药及农药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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